創造娛樂工作室人員部組管理規定

2020-01-27

107 年 10 月 26 日第一次高等會議制定

108 年 1 月 1 日執行長令修改並增訂公布第 2 條、第 3 條

108 年 6 月 15 日緊急狀況執行長令修正公佈

108 年 7 月 15 日緊急狀況執行長令修正公佈

108 年 8 月 15 日緊急狀況執行長令修正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規定規範所有部組日常作業之程序及人員管理規定,依據章程訂定。


第2條 

團隊部組分級為三級,下列為現行部組:

一、執行室。

二、秘書室、公關處、發展處、行政部、財務部、法務部、人事部、宣傳部、教育部、音樂部、影視部、練習生部。

三、活動企劃組、專案執行組、財務規劃組、審計組、法律事務組、防範矯正組、文宣美術組、推廣組。


第3條 

團隊部組織增設、裁減及改名,應由執行會議為之。


第二章 議事規則

第4條 

會議出席人數須為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始得開會。


第5條 

會議召開之時間、會期,及召開之事由,除章程有規定外,得依下列時間及會期召開:

一、一級部組之內部會議須每月一次,每週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會期兩天。

二、二級部組之內部會議須每月一次,每週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會期一天。

三、三級部組之內部會議須每月一次,每週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會期一天。

四、內部會議召開之時間,由各級部組自行決議。


第6條 

會議會期屆至時,如有延長及縮減之必要,於臨時動議內提出討論決議之。


第7條 

召開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以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可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依下列次序進行: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為第一次會議此項可略。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若無此項報告者可略。

3、部組主管或成員報告,若無此項報告者可略。

4、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項及報告人一一列舉,若無可略。

5、以上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及其他事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依下列次序進行:

1、如前次會議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可略。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4、如有選舉之必要,此項得至於討論事項之首。

四、散會。


第8條 

各該會議記錄由該會議負責之部組秘書整理記錄,並於會議後三天內公告會議記錄於團隊。


第9條 

章程或其他規定有限制其會議紀錄不得公開者,得無須公開。


第10條 

該會議內容有疑慮不宜公告於全隊,於會議後交付行政會議議決,在此不受本規定第 8 條之公告時間限制。


第11條 

會議之決議,除章程及其他規定另有限制外,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即為通過,主席無投票權;如同意否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12條 

每次會議通告集會,如遇兩次集會出席人數皆未達本規定第 4 條之規定,得於第三次集會強制召開,不受本規定第 4 條之限制。


第三章 標準行政流程

第13條 本規定所稱之標準行政流程為基本原則,各部組得依本條所規定之次序及流程延伸使用:

一、團隊成員編寫完各類公文或提案等,先交由所屬部組主管簽核後,依分級順序向上簽核。

二、一般事項得經二級主管簽核決行後即可執行、結案或依該事項之處理方式執行,交付執行長簽核確認無誤。

1、一般事項經二級主管認定有須執行長同意之必要及重大事項得經執行長簽核即可執行、結案或依該事項之處理方式執行。

三、各類公文或提案等結案後,送交秘書室整理歸檔及備查。


第四章 執行室

第14條 

執行室下設行政部、財務部、法務部,行政部下設活動企劃組、專案執行組,財務部下設財務規劃組、審計組,法務部下設法律事務組、防範矯正組。


第15條 

執行室部組職責:

一、執行室

1、負責團隊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編制及實施年度預算計畫。

2、制定團隊經營戰略目標及年度經營計畫

3、負責組織架構之設置。

4、執行高等會議決議之團隊規劃方案。

5、負責維持行政、財務、人事等部組織聯繫。

6、編制團隊年度大型企劃並參與研究、審查。

7、設執行會議議決團隊重大經營方針及策略之更改、章程修正案及行政會議議決提請討論之事項。

二、行政部

1、負責執行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2、綜理團隊相關事務。

3、組織制定工作發展規劃、計劃與預算方案。

4、協助審核、修訂規章制度及督促、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

5、及時組織編寫團隊大事記。

6、團隊部組之內部建設工作。

7、設行政會議議決團隊所有企劃案、計劃案,及其他普通事項。

三、活動企劃組

1、(活動構想)構思及蒐集各項創意。

2、(企劃文書)負責編案及企畫書的完成。

3、(財務估計)統計各項財務花費並向財務部聲請。

四、專案執行組

1、(專案審核)審核企劃書內容,當企劃窒礙難行時,有權提出修改方案或退回活動企劃組重新擬定企劃。

2、(專案執行)負責執行企劃書內容。

3、(專案檢討)於各式活動及企劃結束後,檢討此次相關事務之缺失。

五、財務部

1、負責團隊日常財務核算並參與團隊經營管理。

2、根據團隊資金運作狀況,合理調配資金,確保團隊資金正常運作。

3、搜集團隊資金運作情況、資金動態、資金收入及資金開銷之資料並分析。

4、負責編制團隊之月、季、年度財務報表、計畫及分析。

六、財務規劃組

1、負責規劃各項基本支出與軟硬體設施費用。

2、負責各部組編制收支計劃。

七、審計組

1、統計各項花費並審核花費是否適宜。

2、嚴格管理財務並加強監督,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紀律。

八、法務部

1、綜理團隊法律相關事務。

2、設法務會議負責統一解釋團隊章程、規定、程序、命令。

3、設審判及獎懲委員會判決人員違規與否並給予適當處分、給予有功人員獎勵。

九、法律事務組

1、負責對外法律事務相關之事項。

2、說明法務會議所解釋之團隊章程、規定、程序、命令之結果。

十、防範矯正組

1、執行審判及獎懲委員會之決議內容。

2、防範人員違反規定並給予矯正內容。


第16條 

依團隊章程第 59 條規定之緊急狀況處理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遇狀況有關及影響團隊營運或名聲之事實,啟動本程序應變。

二、本程序之啟動採被動原則,無人提出及申請不得啟動。

三、緊急狀況分為以下三級,依狀況輕重程度限制其效力及規範範圍:

1、一級緊急狀況

(A)一級主管發生任何狀況,有影響團隊基本營運的疑慮,經申請人提出後,交付執行長裁決及宣布,如執行長無法行使此權力,依團隊章程第 17 條規定辦理。

(B)團隊內發生重大事件,嚴重影響或延遲整體營運。

(C)團隊外發生重大事件,嚴重影響名聲及形象。

(D)宣布進入一級緊急狀況期限為三週,依團隊章程第 23 條規定辦理,在三週內召開執行會議,商討對策。

2、二級緊急狀況

(A)二級主管發生任何狀況,有影響團隊基本營運的疑慮,經申請人提出後,交付執行長裁決及宣布,如執行長無法行 使此權力,依團隊章程第 17 條規定辦理。

(B)特別企劃或特殊專案延宕或執行困難,造成運轉上問題。

(C)宣布進入二級緊急狀況期限為一週,依團隊章程第 23 條規定辦理,在一週內召開執行會議,商討對策。

3、三級緊急狀況

(A)基層人員發生任何狀況,有影響團隊基本營運的疑慮,經申請人提出後,交付執行長裁決及宣布,如執行長無法行 使此權力,依團隊章程第 17 條規定辦理。

(B)特別企劃或特殊專案延宕或執行困難,造成運轉上問題。

(C)宣布進入三級緊急狀況期限為三天,三天內由行政部商討對策。


第五章 秘書室

第17條 

秘書室下設人事部。


第18條 

秘書室部組職責:

一、秘書室

1、設立法會議議決各部組所提之規定制定、修正、修改案,程序制定、修正、修改案,各部組之命令審查及團隊其他重要事 項之制定、修正、修改。

2、負責執行各部組交辦之日常作業。

3、設監察會議負責監督團隊行政單位之行政行為及執行是否得宜。

二、人事部

1、掌理考試、任用、考績、級俸、升遷等事項。

2、編寫職責說明及訂定人事管理制度。

3、負責人員檔案整理、管理及保管。


第19條 

立法會議制定、修正、修改規定、程序、命令及重大事項得依下列三階段程序:

第一階段:秘書室同意該規定、程序、命令及重大事項之制定、修正、修改提案。如遭否決則重新提案,秘書室得提出否決之事由,如提案人覺得事由不合理或無法說明清楚,可交付執行長審查並決議是否同意。

第二階段:交付立法會議排入議程通過審查規定、程序、命令及重大事項之制定、修正、修改案。

第三階段:移送執行室確認無誤後,規定、程序、重大命令及重大事項由執行長公告於全隊,部組內部規定、程序、命令及事項由部組首長公告於全隊或部組。如遭否決,則退回立法會議重新審查,執行室得提出否決之事由,如立法會議覺得事由不合理或無法說明清楚,可交付高等會議審查並決議是否同意。


第20條 

若規定、程序、命令及重大事項有緊急需求,可提請執行長同意後直接執行,但須於最近一次立法會議會期補齊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程序。


第21條 

監察會議得設監察小組行使監察權進行調查,但得依下列程序:

一、監察委員如發現行政行為及執行有所疑慮及不妥,得請求秘書長設立監察小組,秘書長不得拒絕,且由提求請求之監察委員擔任監察小組長進行組織、調查。

二、監察小組進行調查時,各部組不得拒絕其調閱個部組所發佈之命令或其他文件,必要時可請求秘書長批准要求相關部組及人員提出報告說明及口頭詢問。

三、調查完畢後,如有行政行為及執行上疑慮及不妥之事實,得於監察會議會期中提出調查報告及針對事件及相關人員擬訂之修改、修正、廢止、懲處等方案,方案通過後,針對事件之方案送交立法會議審查及執行,針對相關人員之方案送至審判及獎懲委員會審查及執行。

四、監察會議通過之處置方案僅為建議,最後處置之方案由交辦單位定奪。


第22條 

人事部得依本規定訂立《FC 娛樂製作團隊工作守則》,經執行長批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公關處

第23條 

公關處下設宣傳部,宣傳部下設文宣美術組、推廣組。


第24條 

公關處部組職責

 一、公關處

1、負責搜集外部資訊及處理。

2、對外界協調與溝通。

3、處理團隊形象之突發事件及舉辦專門活動。

二、宣傳部

1、負責對內及對外宣傳、解釋、傳遞訊息。

三、文宣美術組

1、負責編制刊物、畫冊等宣傳品。

2、負責團隊美術設計及視覺設計。

四、推廣組

1、與社會媒體溝通並提供相關新聞資料。

2、負責其他對外的廣告設計及信息傳播。


第七章 發展處

第25條 

發展處下設教育部、音樂部、影視部、練習生部。


第26條 

發展處部組職責

一、教育部

1、負責營隊規劃、管理層模擬訓練及及他教育相關事宜。

2、設 FOCAS 團隊作為訓練團隊,模擬、操作、訓練團隊相關事務。

二、音樂部

1、負責音樂製作、發表及其他音樂相關事宜。

2、負責訓練音樂人員。

三、影視部

1、負責影片、節目等製作、發表及其他影視相關事宜。

2、負責訓練影視人員。

四、練習生部

1、負責練習生舞蹈、音樂及其他相關訓練。

2、負責練習生生活相關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27條 

本規定之修正、修改、廢止得經立法會議通過,執行長公布之。


第28條 

本規定若有不足之處,得另以規定、程序、命令補充之,但不得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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