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娛樂工作室章程
106 年 12 月 25 日第一次團隊高層會議制定
107 年 1 月 1 日公布施行
107 年 9 月 17 日第五次團隊高層會議修正公布
107 年 10 月 26 日第一次高等會議修改並增訂公佈第 59 條
108 年 1 月 1 日執行長令修正公佈
108 年 6 月 15 日緊急狀況執行長令修正公佈
第一章 總綱
第1條
創造娛樂工作室基於自願服務、不求報酬,以不收取過多盈餘為原則。如團隊成員提出收取報酬,原則上不給予,如合作合同上有註明如何給予,不在此限。其餘無前述事項之成員,另以規定定之。
第2條
創造娛樂工作室章程,非經高等會議之決議,不得隨意變更之。
第3條
團隊中文名稱為創造娛樂工作室,英文名稱為 FC Entertainment。
第二章 人員之權利義務
第4條
創造娛樂工作室成員,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規定上一律平等。
第5條
凡成員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團隊秩序及利益者,均受章程之保障。
第6條
凡成員之自由及權利,除為應付緊急狀況或維持團隊秩序不得以規定限制之。
第7條
凡高層人員違章侵害成員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規定受懲戒外,被害人員就其所受損害,可依法請求賠償。
第三章 高等會議
第8條
高等會議依本章程之規定,代表全隊人員行使最高決定權。
第9條
高等會議以下列代表組織之:團隊負責人、首席執行長、秘書長、公關長、發展處長、行政長、行政次長、財務長、財務次長、法務長、法務次長、人事長、人事次長、宣傳長、宣傳次長、音樂總監、教育總監、影視總監、總導師。
第10條
高等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章程。
二、複決執行會議所提之章程修正案。
三、處理與團隊相關之重大案件。
第11條
高等會議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依秘書室人事部之決議,對於二級以上主管提出獎懲案時。
二、立法會議決議請求召集時。
三、依執行會議之決議,提出章程修正案時。
四、高等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五、高等會議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秘書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執行長召集之。
第12條
高等會議之組織,高等會議代表之更換,及高等會議行使職權之程序,另以規定定之。
第四章 執行
第13條
首席執行長為創造娛樂工作室團隊最高管理及決策人,對外代表創造娛樂工作室,與其他團體或個人行使締結條約。
第14條
首席執行長依章程公布重大事項、規定及發布命令,須經秘書長之副署,或相關部組首長之副署。
第15條 首席執行長依章程任免各級部組首長及次長。
第16條 首席執行長遇各級部組行使職權有所爭議,除本章程原有規定外,得召集二級以上主管會商解決。
第17條
首席執行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秘書長暫時代理職權,並依本章程第10 條第三款規定召開高等會議,討論處理方針。若首席執行長、秘書長無法代理職權,則由行政部長依序遞補代理。
第18條
代行首席執行長職權時,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19條
首席執行長之任免,由高等會議選舉或派任。
第五章 行政
第20條
執行室為創造娛樂工作室團隊最高行政單位。
第21條
執行室設首席執行長一人、行政部行政長及次長各一人、財務部財務長及次長各一人、法務部法務長及次長各一人、各部組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組之行政人員若干人。各部組次長可從缺。
第22條
一、行政長、財務長、法務長由首席執行長派任。
二、行政次長、財務次長、法務次長、各部組首長,由執行長或行政長派任,如執行長與行政長同時派任不同成員時,則由高等會議選舉或派任。
第23條
一、執行室設執行會議,由首席執行長、行政長及次長、財務長及次長、法務長及次長組織,以首席執行長為主席。
二、行政部設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及次長行政部組首長及行政部組之行政人員組織,以行政長為主席。
三、執行會議應議決團隊重大經營方針及策略之更改、章程修正案及行政會議議決提請討論之事項。
四、行政會議應優先議決團隊所有企劃案、計劃案,及其他普通事項,如遇重大事項無法議決,則提請執行會議議決。
第24條
執行室應於上半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向財務部提出下半年度預算。
第25條
執行室應於下半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財務部提出決算。
第26條
執行室之組織,執行室之職責,及執行室之行使職權之程序,另以規定定之。
第六章 立法
第27條
秘書室所設之立法會議為團隊最高立法單位,由秘書長、首席執行長、行政長及次長、財務長及次長、法務長及次長、人事長及次長組織,以秘書長為主席。
第28條
立法會議有議決各部組所提之規定制定、修正、修改案,程序制定、修正、修改案,各部組之命令審查及團隊其他重要事項之制定、修正、修改。
第29條
立法會議會期,每個月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每個月十三號至十五號,第二次自每個月二十三號至二十五號,必要時得延長,亦可縮減,但每次會期至少集會一天。
第30條
立法會議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首席執行長之請求。
二、立法會議成員五分之二以上之請求。
第31條
立法會議開會時,相關部組首長及部組成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32條
立法會議通過規定、程序、命令及重大事項之制定、修正、修改案後,移送執行室,首席執行長應於收到後五天內公布之,但首席執行長得依照本章程第 14 條之規定辦理。
第33條
立法會議之組織,立法會議之職責,及立法會議之行使職權之程序,另以規定定之。
第七章 法務
第34條
執行室所管理之法務部為團隊最高司法單位,掌理團隊成員違規之審判及獎懲。
第35條
法務部有統一解釋章程、規定、程序、命令之權。
第36條
一、法務部設法務長一人,由首席執行長派任,設次長一人,由首席執行長或行政長派任,但得依本章程第 21 條、第 22 條之規定辦理。
二、法務部設法務會議,由法務長及次長、法務組成員組織,以法務長為主席,掌理本章程第 35 條規定事項。
三、法務部設獎懲委員會,由人事長及次長、各部組推派之成員共十三人擔任委員,且二級以上主管不得擔任,以人事長擔任委員長為主席。
第37條
獎懲委員會應超出主觀意識,依團隊現行之章程、規定、命令及程序獨立判斷,不受任何干擾。
第38條
獎懲委員會之成員、議決過程及投票,若無必要不得公開,如需公開,得依本章程第 14 條規定辦理。
第39條
法務部及獎懲委員會之組織,法務部及獎懲委員會之職責,及法務部及獎懲委員會之行使職權之程序,另以規定定之。
第八章 考試
第40條
秘書室所管理之人事部為團隊最高考招單位,掌理考試、任用、考績、級奉、升遷等事項。
第41條
人事部設人事長一人,由首席執行長派任,設次長一人,由首席執行長或行政長派任,但得依本章程第 21 條、第 22 條之規定辦理,設考試委員若干人,於特定考試時由首席執行長派任。
第42條
團隊行政人員及專業項目人員之選任,應實行公平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43條
下列資格,應經人事部依規定考選任用之:
一、行政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業項目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第44條
人事部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會議提出規定、命令、程序之制定、修正、修改案。
第45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主觀意識,依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第46條
人事部之組織,人事部之職責,及人事部之行使職權之程序,另以規定定之。
第九章 監察
第47條
秘書室為團隊最高監察單位,行使日常作業執行及監督權。
第48條
秘書室設秘書長一名,由首席執行長派任,設監察委員若干名於每季季初公告委員名單。
第49條
監察委員任期一季,可連任。
第50條
秘書室設監察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於該季結束前一週召開。
第51條
秘書室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部及其他相關部組調閱其所發佈之命令或其他文件。
第52條
秘書室行使執行權,應依交付日常作業之單位指示執行。
第53條
秘書室之組織,秘書室之職責,及秘書室之行使職權之程序,另以規定定之。
第十章 附則
第54條
本章程所稱之規定、程序、命令及重大事項,謂經立法會議通過,首席執行長公布之規定、程序、命令及重大事項。
第55條
一、規定、程序、命令與章程牴觸者無效。
二、規定、程序、命令與章程有無抵觸發生疑慮時,由法務部解釋之。
第56條
章程之解釋,由法務部為之。
第57條
章程之修改、修正,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高等會議代表兩人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代表全數通過決議,始得修改,通過後移送執行室,首席執行長應於收到後五天內公布之,但首席執行長得依照本章程第 14 條之規定辦理。
二、由執行會議代表一人提議,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代表全數通過決議,擬定章程修正案,提請高等會議複決,通過後移送執行室,首席執行長應於收到後五天內公布之,但首席執行長得依照本章程第 14 條之規定辦理。
第58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規定定之。
第59條
一、首席執行長視情況依章程宣布創造娛樂工作室團隊進入緊急狀況,修改章程、規定、程序、命令得不需經由任何會議議決,但須經秘書長、行政長、法務長附署。
二、宣布進入緊急狀況後,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緊急狀況之實施,另以規定定之。